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479號
原   告  李丕基

訴訟代理人  李丕準
原   告  李丕榮
       李台紅
被   告  李丕屏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15號繼承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延續前案即本院102年度店簡
字第622號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據原告具狀在卷
。又前案即本院102年度店簡字第62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業經本院以兩造間就應繼分爭議部分,現正由本院100年度
家訴字第415號繼承登記等事件審理中,且本件訴訟之裁判
,係以上開繼承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即各繼承人應
繼分比例)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是本件既
與前案即本院102年度店簡字第62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為相
同不當得利之請求,則在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15號繼承登
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亦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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