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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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川石照明工業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川石照明工業公司」抑或為「川石光電科技股份公司」?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若該公司已經廢止在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聲請破產、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股東會決議書。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全體董事、股東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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