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日商.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鎰珠 律師複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丁○○關係人丙○○(即參加人)訴訟代理人戊○○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既係對原告申請登記,並經公告之新型專利,提出舉發,而經被告作成(八九)智專(一)○二○一六字第○八九八九○○一一三四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審定舉發成立,撤銷原告之新型專利權,原告對此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舉發審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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