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32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2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九四號
原告甲○○男四十被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九四號判決原本、正本有誤寫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據上論結欄之記載: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項前段、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應更正為: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據上論結欄之記載: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項前段、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應更正為: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清光法官陳雅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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