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40號上訴人宏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4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73,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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