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一五六六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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