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侵占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3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1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9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屆滿日為99年7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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