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359號
原告 鍾弘彥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
馬子涵 即馬秀子之繼承人
馬楊証量 即馬秀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由 馬楊証元 、馬子涵、馬楊証量為馬秀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本件定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16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花蓮縣○○市○○○路000號)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1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查(卷第189頁),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而其法定繼承人即其子女馬楊証元、馬子涵、馬楊証量等3人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查詢結果等件為證(卷第185、197頁),依上開規定,應由馬楊証元、馬子涵、馬楊証量等3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主文第1項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