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畢卡索梅川 陽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陳稱其現居住在臺中市,兩造並均請求將本件訴訟
移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有本院民事調解紀錄表存卷
可按,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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