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59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9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等
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已敘明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惟漏於主文為假執行之諭知,係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