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 古成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佩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損害,請具體表明請求之數額為多少),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第77條之20規定,依選擇之程序(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聲請調解),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蔡佩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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