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潘兆幸
潘可潔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佩華
張月枝 被告 陳敏逸
鍾凌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 律師被告 王漢宇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