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6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湘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8,224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91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