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東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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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東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東原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徐美雄 被告 洪郁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東原金簡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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