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邱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7,2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邱文雄於民國110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8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4日止累計681,271元正未給付,其中665,961元為本金;15,01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文雄於民國106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4日止累計16,016元正未給付,其中15,617元為本金;39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81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65961元邱文雄自民國113年03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5617元自民國113年03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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