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24號原告 阮文達 (NGUYENVANDAT)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 律師被告 林文智
王麒瑋
王璻雯
廖○杰(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鄒○昱(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鄒○榮(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傅○(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法官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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