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潘欣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燕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及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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