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寓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晟瑮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被告 陳季桂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
吳漢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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