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姜佩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郁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相對人借款金額分別為7,478元及3,000元,共10,478元,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金額為10,478元,或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10,50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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