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贊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贊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上列受刑人王贊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共同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等罪,經本院同一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應更正如下列附表所載)。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上親自簽名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切結書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6月)、內部限制(確定判決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有兩種,但都是基於流動賭場的營業而生的犯罪,犯罪期間重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但前揭確定判決已給予相當之寬減,再參酌受刑人於113年7月17日具狀陳述:雖為聚眾賭博罪及行賄罪之共同正犯,然其僅擔任賭博相關事宜之從業人員,惟就刑罰之量定,自應就參與程度、深度及是否居於主導監督或從屬之地位而為不同刑之宣告;且被告還須扶養及照護親屬,請求從輕定刑等語,另於本院113年8月22日訊問時陳述:我已經沒有做賭博業,父親罹癌需要照顧、小孩才小學三年級,家裡都靠我,希望法官從輕定刑等語,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共同圖利聚眾賭博罪共同圖利聚眾賭博罪共同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10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11/19-105/01/07104/10/09-104/10/10104/10/09-104/10/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525號等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525號等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5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30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30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300號判決日期111/12/29111/12/29111/12/29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30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30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85號(程序駁回)判決確定日期111/12/29111/12/29113/04/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1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13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90號編號4罪名共同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7罪)犯罪日期104/11/19-105/01/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5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300號判決日期111/12/2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85號(程序駁回)判決確定日期113/04/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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