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奕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奕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奕城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起算執行(刑期起算日),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01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文家倩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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