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佑(原名陳○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佑(原名陳○軒)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算執行(刑期起算日),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2、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56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戶籍謄本及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㈡-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裁判書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之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文家倩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