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莛富 選任辯護人 洪大植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113年度國審軍原上訴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莛富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本案一審程序已終結,相關證人均經訊問及作證完畢,相關物證亦扣押在案及完成鑑定,已無湮滅犯罪證據或勾串可能;㈡被告就本件所涉殺人罪,雖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然被告於本件案發後,經警方通知即主動至警局配合偵辦,於到案日即自首說明案情,坦然面對司法程序,並未匿藏,自無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情事,亦無逃亡之虞,而無應予羈押之原因。又縱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惟被告有胞姐、姑姑等家人共同居住,且被告自民國112年7月起遭羈押,迄今已逾1年無法與家人見面,亦無法在外籌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之款項。是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應認以命被告具保並限制住居之方式,已足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具狀聲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被告願受限制住居及每日前往警局派出所報到之拘束,而避免逃亡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9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現役軍人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
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有殺害被害人 徐博政 之犯行(見本院113年度國審軍原上訴字第1號卷第119至120頁所附準備程序筆錄所示),並有卷附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佐,足認其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現役軍人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重刑在案。
參酌本案被告之犯罪情節及趨吉避凶、畏罪卸責之人性,堪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動機及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2年12月27日起羈押在案。
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本案被告所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
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現役軍人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而檢察官及被告均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國審軍原上訴字第1號受理中(尚未判決),有原審前揭刑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酌本案被告之犯罪情節、業經原審判處前揭重刑,及被告係經警方通知到場說明後,始主動提交自白書而自首等情,基於趨吉避凶、匿罪卸責之基本人性,堪認被告在客觀上仍有規避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情況及本案訴訟進行程度,為保全後續審判及將來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認難以具保、責付或併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替代羈押,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以前詞指稱其無逃亡之虞,已無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得以命其具保併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等語,尚非可採。又依前揭說明,本院並未以被告仍有湮滅犯罪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作為羈押被告之原因。是被告指稱其就本案所犯,已無湮滅犯罪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等情,縱認屬實,亦不影響前揭判斷。
㈢至於被告另以犯後已遭羈押逾1年而無法與家人見面,亦無法
在外籌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之款項等情,固值同情或肯定。然此與被告是否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審酌事項無關,並不影響上開判斷。被告執此部分事由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亦難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為確保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等干預被告基本權較小之其他手段替代。此外,復查無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
是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柯姿佐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瑩謙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