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洲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余洲菎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洲菎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2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12年9月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73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730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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