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600號

原告 關禾軒

被告 関崑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関崑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09,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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