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600號
原告 關禾軒
被告 関崑 長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関崑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09,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