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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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飛龍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朝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富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2,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得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