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45號
原 告 潘筱芬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
被 告 紅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祥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信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二
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
款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