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芳
被   告  降中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四年
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彩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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