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悠克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官羿嫻 (原名:官月秋)
      吳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萬4,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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