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悠克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官羿嫻 (原名:官月秋)
吳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萬4,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