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世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對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基隆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歸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新北市公庫專戶存款支票及新北市政府勞資
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申請書各影本乙份以為釋明,又
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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