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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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5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周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職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
12月22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查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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