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3號
原   告  陳素敏
被   告  楊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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