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他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相對人即原審聲請人 黃品貞 (原名 黃淑華 )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相對人即原審相對人 羅丑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原審相對人羅丑年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家事非訟事件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家救字第9號裁定,准對相對人即原審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經本院審理於民國
102年4月15日以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7號裁定終結且確定,主文第二項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次查,相對人即原審聲請人之聲請為:「相對人償還聲請人自92年8月1日起至101年4月30日止先行代墊之對 黃子瑜 扶養費用共8年9月,即新台幣1,935,570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因其標的價額為1,935,57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應徵程序費用2,
000元,是相對人即原審聲請人黃品貞因訴訟救助暫免之程序費用即為2,000元,自應由相對人即原審相對人羅丑年全額支付,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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