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號聲請人 溫鋒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五八號),聲請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又非常上訴之提起權人採檢察總長獨占制,被告並無聲請權。本件聲請人溫鋒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蘇振堂法官呂丹玉法官張惠立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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