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2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周素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2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