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提昇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07號上訴人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提昇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請求增加扶養費之請求,依上訴人之主張,被上訴人應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12月1日止按月增加新臺幣5,000元之扶養費,合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8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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