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號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仟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