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宏南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泰岩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宏南通運有限公司、泰岩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參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柒萬肆仟柒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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