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區○○里○○鄰○○○街○○巷48之2號,且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之民國96年8月31日,被告即已遷入該址,此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各乙紙附卷可稽,且兩造間又無合意由其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龔柏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