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3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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