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6號上訴人乙○○
19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零柒拾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