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227號聲請人鉦陽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登魁 相對人 陳進發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0622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9年6月22日120,000元110年8月31日110年8月31日TH0000000002109年6月22日120,000元110年9月30日110年9月30日TH0000000003109年6月22日120,000元110年10月31日110年10月31日TH0000000004109年6月22日120,000元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TH0000000005109年6月22日120,000元110年12月31日110年12月31日TH0000000006109年6月22日120,000元111年1月31日111年1月31日TH0000000007109年6月22日120,000元111年2月28日111年2月28日TH0000000008109年6月22日120,000元111年3月31日111年3月31日TH0000000009109年6月22日120,000元111年4月30日111年4月30日TH0000000010109年6月22日120,000元111年5月31日111年5月31日TH0000000011109年6月22日120,000元111年6月30日111年6月30日TH0000000012109年6月22日120,000元111年7月31日111年7月31日TH0000000013109年6月22日120,000元111年8月31日111年8月31日TH0000000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