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2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玉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9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玉環犯竊盜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何玉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於民國111年6月3日先後自賣場衣服區竊取上衣5件及褲子2件之自然意義的數行為,係出於同一竊盜犯意,於時間、空間密接之情況下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反
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將竊得物品交還予告訴代理人 李立群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180號卷【下稱偵卷】第49頁),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職業為包裝員,月薪約新臺幣2萬6千元(見偵卷第23頁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第117頁反面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所竊得之女用上衣5件、女用褲子2件,已由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上述,是本案無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慎股
111年度偵字第29180號被告何玉環女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玉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3日12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內,徒手竊取置放在商品陳列架上之女用上衣5件、女用褲子2件(價值共計新臺幣3085元),得手後將商品藏放在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僅結帳其他商品後即欲離去。嗣為該賣場員工李立群發現攔阻並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前揭女用上衣5件、女用褲子2件(均已發還李立群)。
二、案經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委由李立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玉環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李立群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平面圖各1份及查獲之現場及商品照片共6張、查獲影像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女用上衣5件、女用褲子2件均已發還告訴代理人李立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已無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檢察官蕭擁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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