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1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中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撤緩偵字第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維中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烟彈」共肆拾盒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8行「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透過不知情之金志豐航空貨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於民國108年10月2日透過不知情之金志豐航空貨運」,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維中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注意,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輸入禁藥,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兼衡其自陳係供自用(見偵查卷第95頁)之犯罪動機、目的,於網路購買之輸入手段及輸入禁藥之數量,另考量被告於警詢筆錄受訊問人欄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於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含有尼古丁成分之「RELX悅刻霧化烟彈」40盒,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撤緩偵字第185號被告張維中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維中本應注意電子煙彈,含有藥品尼古丁成分,屬藥事法
列管之禁藥,於輸入我國時,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而依其智識,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及此,於不詳時間,在其臺中市西屯區住處,透過淘寶網以其女友 張雅惠 名義向大陸地區之不詳賣家,以不詳價格,購買「RELX悅刻霧化烟彈(冰鎮西瓜)」25盒、「RELX悅刻霧化烟彈(清香綠茶)」5盒、「RELX悅刻霧化烟彈(老冰棍兒)」10盒,並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透過不知情之金志豐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金志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輸入來臺(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嗣上述電子烟彈於輸入桃園國際機場榮儲快遞專區時,遭臺北關查獲,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含尼古丁成分,而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RELX悅刻霧化烟彈」共40盒。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張維中於警詢、偵訊之陳述及自白。
㈡、臺北關110年3月16日北普遞字第110101318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影本、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扣案之電子菸彈照片2張。
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8月12日FDA研字第1080037961號函1份
二、核被告張維中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禁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檢察官鄭仙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韻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