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國小字第4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宗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東救字第8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