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5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告 林重慶
林 張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被繼承人之所遺存款有為遺產分割協議而應撤銷之,惟原告並未敘明被告係何時就上開存款為遺產分割協議,故無法特定原告欲請求撤銷之法律行為,有待原告說明後始得釐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繕本逕送被告。
三、爰裁定如主旨。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