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94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

被告 吳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2月15日由原告一造辯論,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前於111年1月28日提出變更訴之聲明狀,由本院將上開書狀繕本寄送被告,於111年2月15日始寄存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寶桑派出所送等情,有原告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1份、本院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於111年2月15日依原告聲請行一造辯論,程序於法有所未合,應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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