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3號
原   告  許天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勇營業處間返還
儲值費用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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