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425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鄭穎聰

陳國偉

被告 顏亮葳顏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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