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六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八二號,併辦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第一審認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未附理由具狀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邱同印法官胡方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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